关于修订《II型自愿认证通用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8 【打印此页】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简称“CQC”)近期对CQC12-000001-2020《Ⅱ型自愿认证通用规则》进行了修订,涉及业务为107大类(注:该业务适用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主要修订内容
1、 明确车辆安全附件类产品的工厂检查可根据企业的需求选择按照生产一致性(CoP)检查方式进行(见第3、6、8章);
2、 6.2节和8.1.2节,明确了采用CoP检查方式的人日数要求;
3、 将获证后年度监督检查方式由“每三年按照现场检查、文件审核、产品一致性检查方式依次轮换执行”改为:每两年按照现场检查、文件审核方式轮换执行(见第3、8章);
4、 第8.2节,现场检查必查内容增加条款11“CCC自我声明和标志管理”、产品一致性检查;明确文件审核为全部条款,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
5、 第8.4节,“必要时”实施监督抽样检测;
6、 第9.4节,增加“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要求”作为证书处理的前提条件之一;
7、 删除“工业配电电器产品工厂检查覆盖原则”及相关内容;
8、 个别文字编辑性修改。
二、 执行新版Ⅱ型自愿认证通用规则的要求
1、 自2021年6月15日新版通用规则实施后,CQC将依据修订后的文件进行相应的认证活动。
2、 本次修订不涉及已发Ⅱ型自愿认证证书的转换工作。
一、 主要修订内容
1、 明确车辆安全附件类产品的工厂检查可根据企业的需求选择按照生产一致性(CoP)检查方式进行(见第3、6、8章);
2、 6.2节和8.1.2节,明确了采用CoP检查方式的人日数要求;
3、 将获证后年度监督检查方式由“每三年按照现场检查、文件审核、产品一致性检查方式依次轮换执行”改为:每两年按照现场检查、文件审核方式轮换执行(见第3、8章);
4、 第8.2节,现场检查必查内容增加条款11“CCC自我声明和标志管理”、产品一致性检查;明确文件审核为全部条款,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
5、 第8.4节,“必要时”实施监督抽样检测;
6、 第9.4节,增加“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要求”作为证书处理的前提条件之一;
7、 删除“工业配电电器产品工厂检查覆盖原则”及相关内容;
8、 个别文字编辑性修改。
二、 执行新版Ⅱ型自愿认证通用规则的要求
1、 自2021年6月15日新版通用规则实施后,CQC将依据修订后的文件进行相应的认证活动。
2、 本次修订不涉及已发Ⅱ型自愿认证证书的转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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