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玻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23 【打印此页】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QC)近期修订了CQC-C13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安全玻璃》,涉及小类号:1302;现将修订情况及执行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 细则主要修订内容
1、 7.2.4:明确“复试时认证委托人应重新提供与初次检测相同规格样品进行全项检测”。
2、 7.3.2.2:明确“初始工厂检查现场指定试验执行附件2-1”。
3、 7.3.3和8.2:增加“产品生产工艺(钢化、夹层、中空)”。
4、 8.3.1:明确“C和D类企业跟踪检查进行质量保证能力全条款检查”;D类企业1年内完成2次跟踪检查,删除“特殊检查”;增加“证后抽样检测和现场指定试验要求”。
5、 8.5.1:增加“同一工厂利用工厂资源检测(TMP)的方式不能连续超过五年,第五年需抽样送至实验室检测”。
6、 删除“市场抽样检测”以及“汽车玻璃及铁道玻璃相应条款”。
二、 实施要求
1、 本次细则修订不涉及已颁发CCC认证证书的转换工作。
2、 CQC将于2022年6月1日起开始使用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受理相关产品的认证申请。
一、 细则主要修订内容
1、 7.2.4:明确“复试时认证委托人应重新提供与初次检测相同规格样品进行全项检测”。
2、 7.3.2.2:明确“初始工厂检查现场指定试验执行附件2-1”。
3、 7.3.3和8.2:增加“产品生产工艺(钢化、夹层、中空)”。
4、 8.3.1:明确“C和D类企业跟踪检查进行质量保证能力全条款检查”;D类企业1年内完成2次跟踪检查,删除“特殊检查”;增加“证后抽样检测和现场指定试验要求”。
5、 8.5.1:增加“同一工厂利用工厂资源检测(TMP)的方式不能连续超过五年,第五年需抽样送至实验室检测”。
6、 删除“市场抽样检测”以及“汽车玻璃及铁道玻璃相应条款”。
二、 实施要求
1、 本次细则修订不涉及已颁发CCC认证证书的转换工作。
2、 CQC将于2022年6月1日起开始使用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受理相关产品的认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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