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具3C认证目录介绍
发布日期:2019-07-23 【打印此页】
最近,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要求,自2019年10月1日起,对家用燃气器具由生产许可转为3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自2020年10月1日起,家用燃气器具未获得3C认证证书和未标注3C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家用燃气器具详细的认证产品范围可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