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5-14 【打印此页】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建设,规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的相关要求,按照“市场导向、开放共享、社会共治”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认证活动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统一的涉及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如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等,以下简称绿色属性)的认证制度,认证机构按照相关制度明确的认证规则及评价依据开展的认证活动;
(三)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的涉及绿色属性的自我声明等合格评定活动(以下简称其他绿色属性合格评定活动)。
获得批准的认证机构应结合本办法要求,制定并公布本机构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要求。认证机构授权获证企业使用绿色产品标识时,应在信息平台(www.chinagreenproduct.cn)上完成认证信息报送,所报送内容包括产品及企业信息、认证模式、认证/检验检测机构信息、获证证书信息及产品绿色属性的评价依据、评价项目、限值指标等。
三、 绿色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绿色产品标识使用方(认证机构、获证企业等)应建立具体管理措施,确保绿色产品标识依据本办法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及自我声明等合格评定活动中存在的绿色产品标识违规使用相关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一、绿色产品标识适用范围
(二)认证活动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统一的涉及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如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等,以下简称绿色属性)的认证制度,认证机构按照相关制度明确的认证规则及评价依据开展的认证活动;
(三)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的涉及绿色属性的自我声明等合格评定活动(以下简称其他绿色属性合格评定活动)。
二、 绿色产品标识的使用
获得批准的认证机构应结合本办法要求,制定并公布本机构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要求。认证机构授权获证企业使用绿色产品标识时,应在信息平台(www.chinagreenproduct.cn)上完成认证信息报送,所报送内容包括产品及企业信息、认证模式、认证/检验检测机构信息、获证证书信息及产品绿色属性的评价依据、评价项目、限值指标等。
三、 绿色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绿色产品标识使用方(认证机构、获证企业等)应建立具体管理措施,确保绿色产品标识依据本办法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及自我声明等合格评定活动中存在的绿色产品标识违规使用相关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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