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9-05-06 【打印此页】
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5月15日前反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第四十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查、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三十九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布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名单。
征求意见稿对“严重质量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一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二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三是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四是失效、变质的;五是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六是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
对于针对网售产品的监督抽查,征求意见稿明确,实施抽样时应购买样品,买样人既可以是执法人员、检验机构人员,也可以是消费者。
这次征求意见稿里有很多和消费者密切相关的内容
第四十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查、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三十九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布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名单。
征求意见稿对“严重质量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一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二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三是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四是失效、变质的;五是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六是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
对于针对网售产品的监督抽查,征求意见稿明确,实施抽样时应购买样品,买样人既可以是执法人员、检验机构人员,也可以是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