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热垫是否属于3C产品目录?
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17年第86号公告规定电热毯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证转强制性产品认证,那么电热垫是否属于3C目录,如下图: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助力车三种产品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管理,现将过渡期安排公告如下:
一、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转CCC认证过渡期安排
(一)认证实施安排。
1. 持有有效生产许可证企业。
自2017年11月1日起,已持有有效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向CC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申请为相关产品换发CCC认证证书。
2. 未持有有效生产许可证企业及进口企业。
自2017年11月1日起,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受理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未持有有效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进口企业可以向CC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提交CCC认证申请。
3. 强制实施时间。
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转CCC认证过渡期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自2018年8月1日起,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4. 获证后监督时间。
完成证书转换后,指定认证机构应于发证后3-6个月内对换证企业实施首次监督。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或产品抽样检查,换发CCC证书的产品符合标准要求的确认。
(二)证书转换工作安排。
1. 证书转换。
指定认证、检测机构对在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进行确认,直接换发CCC证书,并由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2. 费用。
经确认后,证书转换过程中不向企业收取费用。在证后监督及出现新申请时,按照CCC认证要求,由企业和指定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执法工作安排。
1. 认证实施前已出厂的国内产品。
对于2017年11月1日前已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出厂、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可以继续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 过渡期内出厂的国内产品。
过渡期内生产许可证与CCC认证管理并存,在2018年7月31日前,相关产品应凭有效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继续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产品。
3. 进口产品。
自2018年8月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的进口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不得继续进口。
二、助力车产品
助力车产品目前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实施将与新版标准实施协调一致,具体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过渡期安排另行公告。
CNCA-C07-01:201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2017-10-16发布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包括以下产品种类: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电风扇;空调器;电动机-压缩机;家用电动洗衣机;电热水器;室内加热器;真空吸尘器;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电熨斗;电磁灶;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微波炉;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吸油烟机;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电饭锅;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认证依据标准
根据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17年第86号公告和CNCA-C07-01:201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不仅是电热毯,而且包括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都属于3C强制认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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