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产品从8月1日起未获得3C认证不得销售
发布日期:2018-05-28 【打印此页】
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布了进一步明确电热毯、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转3C认证后续相关的要求公告,详细内容如下: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电热毯、摩托车乘员头盔
产品生产许可证转强制性产品认证后续相关要求的公告
2018年第19号
为降低电热毯、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企业经营成本、减少浪费,确保电热毯、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由生产许可证转强制性认证相关后续工作平稳过渡,现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2018年8月1日前已生产的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在售及库存电热毯、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无论是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允许其继续使用原生产许可证包装出厂销售。
二、2018年8月1日前未获得过生产许可证的电热毯、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自2018年8月1日起,相关产品必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CCC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国家认监委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