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REACH附录XVII塑化材料中的(DIBP,DEHP,DBP和BBP)被提议限用
欧盟委员会提议欧盟REACH附录XVII限用塑化材料中的四种邻苯二甲酸盐(DIBP,DEHP,DBP和BBP)。而邻苯二甲酸酯主要是用于聚氯乙烯材料,令聚氯乙烯由硬塑胶变为有弹性的塑胶,起到增塑剂的作用。它被普遍应用于玩具、食品包装材料、医用血袋和胶管、乙烯地板和壁纸、清洁剂、润滑油、个人护理用品(如指甲油、头发喷雾剂、香皂和洗发液)等数百种产品中,但对人体的健康有严重的危害。
欧盟REACH附录XVII限用塑化材料中的四种邻苯二甲酸盐介绍如下:
1、欧盟委员会提议欧盟REACH附录XVII限用塑化材料中的四种邻苯二甲酸盐,分别为以下四种: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
2、除了儿童护理用品和玩具外,如其他产品种塑化材料的邻苯二甲酸酯也将受到限制,如产品中的这4种邻苯二甲酸酯单一种或四种总和的浓度等于或大于0.1%,将不得投放市场。这项限制可能会在此项法规生效后18个月实施。
3、另外此法规不适用于:
1)专门用于工业或农业用途,或专门用于户外的物品,其条件是没有与人体皮肤长时间接触或者是没有与人体粘膜接触的塑化材料。
2)测量装置及其供实验室使用的部件
3)在指令90/385/EEC,93/42/EEC或98/79/EC范围内的医疗设备及其部件
4)在指令2007/46/EEC范围内的飞机或机动车辆,或专门用于维护或修理这些车辆或飞机的产品
5)在法规(EC)No 726/2004,指令2001/82/EC或指令2001/83/EC范围内药品直接包装
6)在指令2011/65/EU范围内的电子电气产品
7)在法规(EC)No 1935/2004或(EC)No 10/2011范围内与食品接触的产品
8)自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投放到市场上的产品
上文中所提到的“塑化材料”和“长时间皮肤接触”分别是指:
“塑化材料”指以聚乙酸乙烯酯(PVA),聚氯乙烯(PVC),和其他聚合物如聚偏二氯乙烯(PVDC)以及任何其他塑料,除了聚烯烃橡胶,不包括硅橡胶和天然乳胶涂料;表面涂层,防滑涂层,饰面,贴花,印刷设计涂层合剂,密封胶,油漆和油墨;聚氨酯和任何其他泡沫橡胶或泡沫塑料为材料。
“长时间皮肤接触”是指每天持续接触时间超过10分钟或每天间歇接触时间超过30分钟。